解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 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 正确确定中国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正确认识法律调整在整个社会调整中的地位, 正确处理法律调整与其他社会调整的关系,并找到体现这些原则和思想的行为模式, 应当根据法律调整的对象、 原则、 方针和调整方法, 划分中国法的各个部门, 基本上弄清各部门上下左右的从属关系和协调关系; 应当明确中国法律渊源的种类和具体形式, 加强法规整理和法典编纂工作, 制定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规则。 而所有这些, 又都应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这个中心, 保证坚决而有秩序地改革, 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 “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