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假“权利”之名,与其说创造了一种抽象的主观权利,毋宁说构造出了一种生态利益的概括保护模式。由于当下环保领域实行的“规则+罚则”管制模式面临着“高权行政”难以自我消解的内生缺陷,鉴于环境问题产生于“民法所规范的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过程中”,学者便希望通过由“赋权+救济”治理模式衍生出的“私人执法”来填补“高权行政”之不足。“环境权民法表达”的本质就是将这一“私人执法权”合法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对“规则+罚则”和“赋权+救济”两种环境治理路径进行修正与调适,实现中国未来“民法分则”中的生态化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