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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论设区的市法规指导的规范基础与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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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设区的市扩容立法以后,设区的市法规审批制度实践中的一项过去长期存在但仅零星运作的机制——“法规指导”开始得到大规模运用,并逐步朝制度化方向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与法规指导理论大相径庭的实践催促着学界对法规指导的规范基础、功能定位等学理问题予以及时回应。本文通过考察法规指导的前身“提前介入”机制的历史发展脉络和运作实践后认为,《立法法》第72条第2款所规定的报批法规“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审批效果要求和“应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的审批效率要求共同构成了通过法规指导提前开展合法性审查的正当性依据;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法规所享有的“半个立法权”的批准权,为其提供了通过法规指导介入市法规制定工作的合法性依据;《立法法》第53条所规定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得“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则构成了以“提前介入”为核心机制的法规指导制度化运作的可行性依据。在功能定位方面,法规指导的核心功能是保障法规审批的效率与效果,附带功能是辅助提高设区的市的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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