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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的共同体——贵州果支村旅浙农民工初级群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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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s)是人们基于志同道合和兴趣而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独立于政府的组织,也叫第三部门、非营利部门等。广义地说,一切非政府、非企业的社会组织都是非政府组织,比如,世界银行的定义:“从事解困济贫,推进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或从事社区发展的私人组织。指任何独立于政府部门的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以价值为取向,全部或部分依赖于慈善捐赠和自愿服务,利他主义和自愿主义仍是其限定性特征。”372729狭义地说,它仅指依法设立的、具有一定规章和层级结构的、属于正式组织的非营利组织。比如赵黎青认为非政府组织不包括宗教团体和种族团体372730。无论是广义的非政府组织还是狭义的非政府组织,其作用都不可忽略。这引起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并产生了颇丰的研究成果。但这些成果主要集中在对依法设立而具有正式组织结构的群体的研究,而对广义上属于非政府组织的初级群体(primary group)的研究则甚少涉猎。

初级群体也译作首属团体,是库利在《社会组织》中提出的概念。他认为:“初级群体在我看来是那种以亲密的面对面的交往和联合为特点的群体。说它是初级的,有好几方面的意义,但最主要的是它们构成了人的社会性和理想的基础。亲密交往的结果,从心理上说,是个性融合到一个共同整体之中。这样,至少从许多方面来说人们的自我本身就是群体的共同生活和目的。也许最简单的描述这种整体性的方式,就是说‘我们’(we)。‘我们’包含着某种同感和彼此认同,因此‘我们’就是一种很自然的表达方式。一个人生活在整体的情感之中,并在这种情感中找到他的意志的重要目标。”372731直言之,初级群体是指家庭、邻里、村庄等,属于广义上的社会组织372732。在异地聚集而居的农民工群体,就属于这种类型。

从初级群体的理论框架或从非政府组织的视角来研究农民工群体,在我国几乎没有。国外类似的研究,主要见于贫民窟或移民聚集区的研究,其理论传统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正功能的,比如帕克的理论;另一方面为负功能的,比如Clifford Shaw的理论。

帕克认为,贫民窟作为“自然区域”(natural areas)的城市的次级共同体(sub-community)有自己的传统、习俗和惯例、高尚而文雅的举止以及道德标准,这些次级共同体可以管理自己的事情,以便每个人在保持自己独立的生活方式时又不会危害整个社会。但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机器生产带来的分工、交通的改善,社会解组了,个人单子化了,这导致青少年的犯罪问题372733

Clifford Shaw发现,芝加哥的青少年犯罪似乎集中于某些很小的区域,且经常作案的年轻人属于一个群体,这些群体都有自己的网络。某种程度上,这一网络影响到他们的行为。确切地说,这一网络决定了他们实施犯罪的类型372734。在我国,人们对农民工初级群体行为注意更多的是这一非正式组织的群体对社会的潜在威胁。将农民工视为“盲流”,或者将农民工等同于历史上的流民潮都是这种思想的反映。

但是,这种流民潮并没有出现,农民工并不是有些人想象的那样一盘散沙,他们在迁徙的异地移植了原来的共同体。在政府管理不力和工会缺位的情况下,移植的共同体行使了很多管理功能。他们协调了自身的社会行为,同时,他们又利用初级群体来实现自身的利益,包括为困难的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救助,帮助其就业和生活等。在共同体的这些功能中,维权行为特别体现了非政府组织的很多特征。在此意义上,笔者通过访谈、调查和自己多年的观察,尝试用“流动的共同体”来说明农民工初级群体的维权行为。“流动的共同体”这一概念体现了农民行为传统对农民工的规范能力及其社会文化方面的认同。“共同体”不但协调了农民工的自身行为,还通过提供帮助来避免农民工的单子化及随之而来的反社会的行为,因为失去保护后的农民工可能面临生存压力和因孤独而带来的心理压力。另外,这一概念中的“流动”也体现了农民工经济方面的考虑,尤其是求富的心理。“流动”体现的是农民工的理性行为;“共同体”强调的是农民工的传统道德规范和社会文化的认同。在这两个方面的共同影响之下,农民工因求富而外出并在异地以共同体的方式维权。在这一框架之下,这一概念回答了如下问题:农民工的外出行为是政府的制度在起作用呢,还是农民工在协调自己的行为?农民工为什么在城市不像有些人想象中的那样对社会造成危害,是哪些具体的机制在其中发挥了作用呢?农民工又是怎么考虑自己的行动的?笔者试图通过观察熟悉的果支村372735农民工在余姚的生活情况及其维权行动来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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