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地说,市场秩序事实上包含着3个秩序空间,即主要由国家管理的市场秩序空间、主要由社会协调的市场秩序空间和主要由组织内部管理的市场秩序空间。第一个空间,其秩序的维护主要遵循一般性的市场法规,依靠国家行政机构的执法队伍;第二个空间,其秩序的维护当然要有一般法律作为基础和后盾,但主要是通过市场中介机构,以横向的利益协调和平等的交易关系以及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约定的方式来实现;第三个空间,其秩序的维护主要遵循组织内部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依靠市场交易组织本身的组织化力量。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社会没有区别,彼此渗透融合,分不清相互间的界限,行政权力是遍及一切领域的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的强制性工具。因此在很多人的头脑中,只有国家的概念,没有社会的概念;只有行为约束的概念,没有权利保护的概念;只有他律的概念,没有自律的概念。改革20年后的今天,在思考和研究市场秩序问题时,我们不能再受陈旧僵化观念的束缚了。在力图改善市场秩序状况时,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法制中心主义取代行政权力中心主义,尽管应该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但还应该看到存在着行政权力之外广大的社会领域,在强制性的他律范围之外还有广阔的自律范围,在法律规定之外还有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约定,而它们对于实现良好的市场秩序都有着重大意义。区分市场秩序的3个秩序空间就是为了明确,在不同情况下,良好秩序的实现可以有不同的有效途径,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依赖不同的主体。强求一律就难免会把问题过分简单化,并会增大交易成本,带来种种非效率的损失、如果遵循这个道理,那么,在研究与实践当中的迫切任务就是,分清3个秩序空间的有效范围和相互界限,推动相关主体的职能转换,促进各类市场组织的健康发育,并使它们之间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在对策篇里,我们将论述,为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应如何确立和实施政府行为准则,怎样重构和完善企业制度基础,如何健全和发展市场组织体系,以及怎样开掘和转化非正式制度资源。本章要阐述的是政府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政府市场管理的法治化和健全市场法治体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