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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在深化改革中找到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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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是1996年中国社会各方面工作的重要一环。但当时钟进入1997年时,我们发现了这样一个沉重而又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对过去一年中反腐败斗争的成绩不能估计太高,1997年反腐败的任务可能更重更多。

多年来,在对腐败与反腐败形势的估计上,一些领导干部与基层群众之间一直存在着很大分歧。前者对反腐败的成绩估计比较高,对腐败严重程度估计比较低;后者相反,对反腐败的成绩估计比较低,对腐败的严重程度估计比较高。一般说来,大多数人的观点往往是正确的。

十几年来,中国开展的较大的反腐败行动已有七八次之多,其中,80年代初、80年代中和目前的三次反腐败斗争规模最大。有关部门颁发的反腐倡廉的文件、法规已有近400项,已建立的有关机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之多,已不计其数,仅以反贪为例,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级检察院、296个市级检察院和近1400个基层检察院建立了反贪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建立了反贪肩、局,每年查处的腐败案件都数以万计。我们确实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腐败现象日益严重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中国每年公款吃喝上千亿元人民币。国有资产流失已是天文数字,仅金融性国有资产的流失就高达3000亿元人民币。腐败案件案值已升至数十亿元人民币,腐败者级别已达到省部级甚至更高,腐败面已扩展到包括司法、纪检监察和新闻单位的社会各个领域。腐败者越来越利令智昏,胆大包天,并且由个案发展为窝案。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副市长王宝森、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英、政协副主席黄纪诚等人的腐败问题,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等主要领导人的腐败问题,其严重性令人瞠目结舌。大案要案居高难下,公款吃喝屡禁不止,公路“三乱”一再抬头,向农民乱收费已发展到使用暴力,江苏省邳州市邹庄镇孟楼村农民老汉杨元贞甚至被村党支部书记乱收费逼死,吉林省舒兰市开原乡也发生了类似事件,影响极其恶劣。

我们每年查处的腐败案件只是实际发生腐败的一部分,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查处或没有彻底查处。腐败的滋长之快是一些善良的人们想象不到的。顶风作案,以身试法者大有人在。1995年1月,原贵州省委书记的夫人、省政协常委、贵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阎健宏因贪污受贿被判死刑。她的继任者贵州省政协委员、新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向明序根本没有从中接受教训,而是重蹈覆辙,时隔一年,便因受贿嫖娼落入法网。不少人对此难以理解。腐败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和滋生力,反腐败的力度超不过腐败蔓延的速度,腐败自然会变本加厉。

1995年是反腐败的高潮年,但它并没有使1996年反腐败任务减轻,中小学乱收费,农民负担、走私等方面的问题更加严重,建筑市场和医疗器械经营等领域中的问题又凸现出来。

1996年反腐败的声势虽很大,但还不如1995年,对其成绩也不应评价太高。腐败滋生的温床没有根本摧毁,铲除腐败的条件也没有从根本上建立起来,反腐倡廉的社会环境也没有太大的改善,腐败在经历了1995年的打击高潮后会逐步寻找新的生存方式和造孽领域,1997年可能更加泛滥。各种各样的乱收费有增无减;公款吃喝玩乐变着法子大行其道;贪污受贿大案要案以新的更隐敝的方式不断增加,反腐败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革过分集中的管理机制,通过科学分权,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体制,是反腐倡廉的根本措施,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任务。

据统计,目前全球第三世界国家债务的30%是其领导人的腐败造成的。所以,近年来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开展了反腐败运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是完全符合时代潮流的。1995年秋国际反贪大会在中国举行,再次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国际反腐败的经验和中国建国以来的实践都昭示我们,在深化改革中从根本上治理腐败的时刻已经到了。

腐败的实质是权钱交易。权力失去监督是腐败的根本原因。治理腐败,从根本上说,是治理权力腐败,是扼制滥用职权。这些都是不争的道理。就中国的情况看,历史上形成的高度集权的管理机制是权力失去有效制约从而引发腐败的基本原因,也是腐败久反不败的关键所在。

反腐败从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入手,这才是带有根本性的正确选择。人民依法拥有选举、监督和罢免领导人的权利,扩大社会自治,科学地解决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等问题,实现马克思“廉价政府”的设想,这必将大大缩小腐败的范围。正如毛泽东所说,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民主必须法律化,制度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反腐倡廉的基本保证。

目前中国的监督机制已形成了一定的基础并且还在进一步发展,尤其是中共中央提出对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更具有重要性。但是我们的监督机制在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面前还显得比较苍白无力,近年来大量“窝案”的出现,尤其是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原萧山市市长莫妙荣等一些地区党政一把手出现腐败的问题更说明了这一点。试想在一个县、一个市范围内,有谁能监督得了县、市的书记(县长、市长)呢?高度集权造成了平等监督和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形同虚设,只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才具实质性。这就造成反腐败的巨大漏洞,甚至引起监督机构如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腐败,贪污犯罪分子买下反贪局长的官位虽属个别,但却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监督只能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中国的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只有通过权力部门才能起作用,权力过分集中使这些监督的作用受到很大局限。自我监督过分依赖个人的觉悟道德和良心,也常常是靠不住的。所以,科学地分权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的关键。只有科学分权的管理机制才能形成实际上的监督制约,各种具体的监督措施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中实现这一点,已迫在眉睫。

“治国即治贪”。反腐倡廉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永恒课题,也是每一位富有良知和责任感的政治家为人处事的基本道德标准和追求目标。在迈向21世纪的门坎上,反腐倡廉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事关民族大业的兴衰。“一个实际行动比一打纲领都重要。”只要我们无私无畏,积极进取,在继续加大打击力度,重刑治腐的同时,尽快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重的腐败现象是完全可以遏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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