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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地位:一个概念及其分析框架——中国日常社会的真实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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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中国人的日常行为中的“关系”,最为常见的词语是“人情”、“面子”或“报答”等。然而当东西方学者想把这些词语转化为概念来认识中国人与中国社会时,他们得到的不过是一些感性的或零星的认识。为此,本研究力图通过对相关概念的梳理和分析,建构起一个解释中国社会关系构成及其运行机制的分析框架。

本文首先假设:一个真实社会的建构是一个自主的行动者与社会规范结构相权宜的产物,也就是说,当社会个体无形或被迫接受社会先于自己的那些社会角色和社会位置,而个体在其规范的制约下又打算表现自己意图时,他会采取一种同社会结构相变通或相权衡的行为方式来行动。根据这一假设,本文认为权宜出来的真实社会的建构不宜像西方社会学那样采用二元划分的方法,如制度和非制度、结构和行动者、理性的和非理性的等,因为这里存在一个西方已有的理论无法涵盖的运作空间及其规则。这些空间及其规则一方面虽能让个体受制于社会角色及其规范法则,但另一方面又为个人行动上的自主与机智提供了条件。

从上面的假定出发,可以发现,面子、人情及报答等概念正是属于实现行动者同社会结构相权宜的具体概念。而通过对这些概念的梳理,可以看出它们的基本含义在学术上可以通过“个人地位”一词完整地表达出来。所谓个人地位是指一个体自身具有的社会重要性在社会交往中被他人(社会)所承认的方式及其程度。

这一界定所指向的是,在社会角色和地位的运作之内外,存在着一种个人关系的交往形式,其作用是力图建立起一个因个人因素而发生的关系联接。具体而言,这些因素包括以下四项:个人权威、道德品质、礼尚往来及连带关系。从表现性行为和工具性行为这两个向度来分析这四个基本因素,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一个体通过他的个人权威和道德品质来得到他的个人地位,那么这种建立方式是属表现性的;如果一个体通过礼尚往来或连带关系来得到他的个人地位,则属于工具性的。从社会的起点上讲,表现性行为在个人地位的形成上是自生性的,如成就、本领、能力、德行、人格魅力乃至容貌等,它构成了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活动基础;而工具性行为在个人地位形成上是派生性的,如裙带、老乡、求情、沾光、施报、交易、托人、拉帮结派等,后者导致了前者的日常社会的建构从单一性走向复杂性。

研究个人地位的社会运作构架,主要是分析上面提到的个人地位生成的四个因素是如何在社会中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

首先,由于表现性行为中的个人权威和道德品质之间在实践上的矛盾性,促使一行动个体无论如何总是要求能在社会上有一个好名声。因此不论一个人的品质言行如何,如果降低他的声望就意味着让他蒙受羞辱。这样一种单面评价现象可以称之为他人的正面评价性原则,也可俗称为不得罪人原则。

再看一下工具性行为中的礼尚往来和连带关系之间的关系。礼尚往来一般指双方之间的施报关系,连带关系通常指一方同多方之间的交换关系。因各自遵循的交往原则不同,由此造成了只有将两个人私交作为一种隐蔽性行为才能维持三人以上关系的平衡性,这样一来交往的表面平衡性原则产生了,也可俗称为摆平原则。

最后再看表现性行为和工具性行为的关系。因为它们之间是一种原生与派生的关系,而根据它们的各自行为特征,派生的工具性行为可以强化原生的表现性行为,也就是说,当一个人的表现性行为因得到他人的承认而提升了其个人地位时,他就会用工具性行为来报答对方;当一个人的表现性行为得不到他人的承认而致使其个人地位下降时,他就会用工具性行为来惩罚对方。因此,社会交往因受他人正面评价性原则的驱使,工具性行为因受交往表面平衡性原则的驱使,以及后者对前者的一再强化,导致这种社会在个人关系建构上必然发展出交往的形式化的特征,造成名与实的分离。

比较个人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异同,主要是认识它们在研究框架上的异同,这两种框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两种视角,两种分析社会的途径,它们在现实社会运作中往往是相辅相成的。从理论上讲,个人地位上的有价值社会资源通常靠社会角色来赋予,而相同角色之间的特殊性也需要个人地位来体现。角色原是作为一个戏剧学词汇进入社会学的,这就意味着围绕个人地位的理论仍可以在戏剧性的比喻上体现出各理论之间的差异,如在有关角色的理论上,结构论者关心的问题是演出的剧本对角色是如何要求的,演员表演得对不对。互动论者关心的是演员如何进入角色。现象论者关心的是演员这时如何在观众面前计策性地展现自我。而个人地位分析框架则关心在一场戏中无论演员演得好坏,观众捧不捧场。哪一种理论对中国真实社会更有解释力是显而易见的。

用这个框架再回过头来看儒家社会行动理论,我们进一步发现,中国人在实践儒家五伦时并不是按照西方社会学中的角色和地位理论来行事的,而是按照个人地位概念来行动的,即效忠、孝悌、恭敬等角色规范行为并不发生在角色关系上,而是发生在个人关系上,比如人们实际效忠的往往是某一特定的个人,而非某种特定角色。西方式的一仆二主是社会角色和地位运作的结果,而中国式的一仆不从二主是个人地位运作的结果。

显然,任何社会都存在着这样的个人地位,只是中国人在计策上表现得游刃有余,导致了“关系”的盛行。如果将中国社会的个人地位产生基础加以一般性的抽象,那么我们会看到,人格权威、个人特征、社会交换、感情程度等因素可以成为我们分析任何一种社会中的个人地位的基础框架。

(原文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原文约18000字。作者系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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