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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行为——关于单位的研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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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篇文章里,我们试图从制度规范行为的角度来说明不同的组织制度对人们行为的影响。通过数据分析和假设检验,我们可以比较明确地看到,在单位和非单位制度中工作和生活的成员,其行为取向和行为方式是不一样的,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具体地说,在不同的组织制度中,由于资源的分配方式不同,其内部组织的结构方式不同,所强调的意识形态不同,因而人们对诸如像不满意和被相对剥夺的感受也不一样。

在1987年的调查中,就其不满意度而言,单位成员都要比非单位成员高。在国营单位工作成员的不满意度较之集体单位工作的成员要高出近一个百分点,比私营企业组织成员则要高出近两个百分点。就其相对剥夺感而言,单位成员要比非单位成员高出近两个百分点。与不满意度不同的是,从单位类型的角度,政府事业单位成员的相对剥夺感要高于其他任何类型的单位,而集体企业单位成员的相对剥夺感却又高于国营企业单位的成员。在1993年的调查中,同样,无论是从对机会和工作条件的不满意度还是从对社会的不满意度的角度,单位成员都要高于非单位成员。和1987年的调查略有不同的是,集体所有制单位成员显示出了比其他类型组织成员较高的不满意度,说明在当时的社会转型过程中,集体所有制组织虽然具有单位组织的制度性结构特征,但在资源分配上,较之国家所有制组织却处于明显的劣势。在这样的一种特殊的制度环境里,集体所有制成员的不满意就似乎变得不可避免。就相对剥夺感而言,结果与1993年不满意度数据分析的结果大体相似。在2001年的调查中,单位成员的不满意度和相对剥夺感仍然比非单位成员高。我们可以比较明显地发现,在单位成员当中,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教育水平和收入与不满意度以及相对剥夺感的F值均在01的条件下呈现出显著状态,说明这几者之间有着明显的相关关系,也能够非常清楚地证明两者之间或高或低的研究假设。与之相反的是,在非单位成员当中,除个别变量在较低的条件下呈显著状态以外,其他的一些变量与不满意度以及相对剥夺感的F值均不显著,说明性别、政治面貌、教育水平以及收入等诸方面的因素,对非单位成员中不满意度方面的行为和行为取向,显示不出统计学意义上有显著性差别的影响。

上述这些数据分析的结果,都在不同的时期比较有力地说明了,不同的组织制度对人们的行为及行为取向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不同的组织制度会在一些最根本的问题上给人们的行为提供稳定的、被大家所认可并可不断重复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来定义人们在特定组织制度中社会行为的条件。制度规范行为,不仅是我们这些数据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也是我们在研究中需要反复论证和思考的假设。

从纯粹的经济理性的角度,就经济制度而言,国家所有的经济制度以及相应的企业和单位,在一个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事实上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某些行业、某些产业用国家所有的形式经营,有利于打破私人垄断,有利于统一处理外部经济与外部的不经济;有利于维护必要的市场秩序,特别是通过国有制贯彻政府定价,以保持某些领域的价格标准;有利于提高经济对劳动力就业的吸纳能力,促进就业率的提高和稳定,改善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有利于改善经济调节机制的功能,丰富国家调控经济的制度手段等等。就是在今天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国有经济仍然占有着较高的比重。1195423在当今世界,国有经济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意识形态的概念,更多的它还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手段和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这里,一个根本问题是,中国目前的国有经济,乃至以国有经济形式存在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所有的事业和行政单位,除了具有和其他西方国家所具有的国有经济的一般特征以外,还具有中国所独有的制度性特征,那就是中国国有经济制度中所具有的政治功能。在中国的国有经济制度中,任何一个单位都会有党的组织存在,都必须努力去贯彻党的指示,都必须努力去实现这种政治功能。这样的一些单位,就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经济组织,它同时还体现着一种统治,或者说,是统治的一种制度化形式。1195424在这里,国家与政府处于了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要维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统治,那么,党的组织就不能够和不应该从国有经济的基层单位中退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又强调经济组织在产权上必须是单纯的经济性质,因而从根本上要求国有经济不应该承担实现经济功能以外的其他社会功能。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如何使国家所有的制度与自由的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就成为当今制度选择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命题。正是基于这样的一个认识,从制度规范行为的角度来分析和观察单位与非单位制度中人们社会行为及行为取向上的差别,对于我们从根本上“解惑”,提供了一些必要的基础知识。

在另外的一个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入,单位的专业化功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强化,一些诸如像企业办社会所承担的非专业化功能不断地从单位中分离出来。但是与此同时,社区及其社区委员会似乎在不约而同地、有意识或无意识地逐渐承担着从单位中分离出来的功能和责任。社区单位化的趋势似乎在这种变革和再结构化的过程中变得愈来愈明显。这样的一种状况似乎可以说明,从政治社会学的意义上,国家对个人的控制正在逐步地从单位转向社区;单位作为一种中国社会的传统行为和传统文化的积淀现象不可能一挥而去,它在另一个层次上还顽强地表现出了她特有的生命力。在今天,一个仍然不可回避的事实是,要理解中国的社会,要理解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结构,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仍然是要理解中国的单位组织和制度。认真地研究中国社会中的这种独特现象,思考它存在与发展的逻辑及其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理性,去其糟粕,留其精华,这不仅是这一研究领域的独特魅力,同时也是我们每位学者的学术责任。

(原文刊载于《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5期,原文约34000字。作者李汉林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渠敬东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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