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雇主发起的集体协商:对温岭羊毛衫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考察
在线阅读 收藏

中国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雇主掌握着工作场所中绝对的权力, 对劳动关系事务具有绝对的发言权。 任何一项劳动关系制度安排一定离不开雇主的支持, 甚至制度本身就是雇主发起的。 当然, 这种制度的开启赋予了行业工会代表性, 即便这种代表性局限在一定范围内, 但它毕竟史无前例地来自工人群体, 来自一线的工人代表被赋予谈判协商的权利。 地方政府和雇主组织通过赋予代表权来形成一种新的利益统合结构, 希望重新在自下而上的利益代表以及自上而下的指 令指挥之间达到新的平衡。同时,江浙地区独特经济形态所带来的竞争和斗争也为我们提供了理解新河工价集体谈判 发展的内在逻辑,并有如下启示。 第一, 以 “小、 散、 弱、 多” 为特征的中国私营经济, 往往起源于家族作坊式企业, 他们以产品数量的扩张为核心竞争力, 恶性竞争成为其环境常态, 这就注定一些外部性准公共物品无法在体制内部进行供给 (如集体声誉、 竞争秩序、 行业信息等俱乐部产品)。 第二, 当这种供需矛盾激化时, 往往以劳资双方的激烈冲突为表现形式, 并伴随着农民工权力意识的觉醒, 转换成“相对的弱资本” 与 “绝对的弱劳动” 之间的深刻矛盾和激烈对立。第三, 政府和雇主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必然会在体制外寻求一种有效途径来弥补市场失灵, 同时调解劳资矛盾。 而劳资集体谈判正是这样一种新途径, 一方面能约束雇主恶性竞争行为, 另一方面也是一种控制工人行为的有效手段。 第四, 为了使罢工纳入集体协商的制度轨道,雇主通过行业工会的建立以及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化解了团结权对管理权的威胁, 成功地把劳资关系界定在经济范围之内, 最终使工人群体从 “无序抗争” 到 “有序遵守”。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