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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集体协商制度建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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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标准概念上看,集体协商是区别于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的利益谈判,是通过工会这种工人团体组织形式,与资方确定就业条件和待遇的交涉过程。集体协商制度最重要的支点在于工会的组织形态,不同的组织形态会形成不同的集体协商类型和制度设计。西方工会组织形态的不同体现在集体谈判的层次上,分为全国级集体谈判、产业级集体谈判和企业级集体谈判,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谈判力量是集中还是分散。工会力量越强大,工会密度较高的国家大多采用全国级集体谈判或产业级集体谈判,而工会力量相对弱势、工会密度不高的国家大多采用企业级集体谈判。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集体谈判,西方工会都以鲜明的组织性为基础,会员规模和会员参与是工会力量的核心来源。

但中国工会具有与西方不同的组织特征和组织形态。作为中国工人群体唯一的法定代表性组织,虽然中国工会拥有全世界最多的会员人数,但其真正的力量来源并不是会员规模,而是其与政治中心的距离。因此,中国工会的组织形态呈现明显的“上强下弱”的特征,与党中央保持紧密联系的全总实力最强,在体制内具有非常高的地位,其领导人也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可以从政治中心源源不断地获取资源和手段。但随着政治距离加大,工会力量会逐渐减弱,尤其到了基层企业工会,则呈现软弱无力的状态。只有认识到这个特征,我们才能排除集体协商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两种不良倾向,一种倾向是“万能论”,认为中国工会的政治地位高,通过推动集体协商的高层次国家立法以及借用行政力量,就可以迫使雇主行使集体协商的法定的义务;另一种倾向是“无用论”,认为基层工会形同虚设,从而无法开展实质的集体协商,也根本不可能带来工人权益的改善,进而否定中国工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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