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效”顾名思义,一般是指某些地位低的个人或集团向同一社会中地位高的个人或集团所作的贡献或贡赋。其起因,可能是地位低的一方由于获得地位高的一方给予的某些特权和照顾,从而不得不做出回报。也可能是地位高的一方利用权力和地位向低的一方要求的无偿奉献。在这里,报效可能出于自愿和主动,也可能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而成为被迫和不情愿的行动。报效在中国始于何时,已难以查考,但在晚清的这段时期,新式工商企业向清朝政府提供报效,却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对于企业来说,更发展成为一种沉重的负担和被迫的、难以逃避的义务,甚至演变成为一种阻碍和限制中国新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报效在外国是否存在以及性质与中国的是否相同,限于学识,笔者不敢妄言。但是报效在中国尤其是晚清时期表现的特别鲜明这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因此,对报效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不仅可从这个角度加深理解晚清新式工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而且可以加深对中国传统社会特点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