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创立和传播是文化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把合法性的基础同统治的制度化加以区别”的基础上,按出现时间的先后,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出现过的关于合法性基础的证明(辩护)水平可以按等级排列被分为不同类型。在早期文明中,占统治地位的家族是借助叙述性的原始神话来为自身进行辩护的,“例如,法老就首先把自己说成是神,说成是霍鲁斯——太阳神之子”166152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合法性的需求日益增长,“必须给予辩护的不再仅仅是统治者个人,而是一个政治制度(统治者可能违背政治制度)”,则出现了第二种证明水平,即由孔子、释迦牟尼、苏格拉底、以色列先知、耶稣等开创的用以宇宙学、本体论为基础的伦理学、高级宗教和哲学来进行的证明。旨在解释全部世界(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最终依据、缔造统一原则的“论证”战胜了叙述性的神话,这种状况直到近代,尤其是现代科学诞生之后才被改变。1661525
在中国历史上,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历代中原王朝都把重视现实,讲求君臣、上下、贵贱、亲疏等级差别和德治礼教的儒家学说作为自身统治的主要合理性基础。而对处于天下体系边缘的南诏国和大理国的统治阶层来说,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其合理性的主要来源是融合了云南少数民族原始宗教的、地方化了的密宗佛教——阿吒力教。阿吒力教之所以会在南诏国、大理国被奉为国教、圣教,不仅是神化王权、宣扬王权神授的需要,更体现了其统治阶层试图在与唐、宋王朝和吐蕃以及东南亚、南亚、西亚国家的交往中保持和强化政治实体的独立性、建构一个既融汇胡、梵、蕃、汉文化但又与胡、梵、蕃、汉有明显区别的认同群体的努力。1661526这种对民族关系的合理化建构尽管在元朝设置云南行省之后已经终止,但该过程本身也在客观上为云南在元代迅速融入中国这一统一多民族国家做了必要的准备。南诏国、大理国的具体情形因缺少“信史”的佐证而不得不更多地参照中原王朝的汉文典籍和各种野史、笔记,然而,考察南诏国、大理国时期遗留下来的绘画、碑铭、石刻等极富地方色彩和时代特征的文化产品,还是可以发现阿吒力教在生产、消费(传播)以及与其他宗教的关系,对南诏国、大理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的某些特点。
刘涛: 博士,河南大学文化产业管理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产业管理、公共文化服务管理、文化资源开发、马克思主义文化生产理论。主要研究成果有《区域文化导论》《文化生产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等专著与论文,并主持“影视传播与社火文化的活态传承”“河南古都城市文化形象塑造研究”等多项河南省与河南大学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