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制度的推行都需要文化生产发挥劝服或说服作用,完全采取直接暴力、进行强制和胁迫从来都不是长期可行的办法。相较于直线型发展(这是由于功利和效益原则为发明、淘汰和更新提供了明确规定,生产效益较高的机器或工艺程序自然会取代效益低的)的经济领域和可以迅速变革的政治领域(表现为新官到任、新的晋升道路很快开通和新的指挥基地转眼建成),以绘画、诗歌、小说、宗教等形式为生活提供价值和意义系统的文化领域中的改变明显是要缓慢许多,然而其一旦发生,对于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的转型就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可能引发剧烈的社会变革。
虽然至今仍有部分法学家认为良好的法律是不应体现价值观的(或应该体现普世、无差别的价值观),但是权利、侵占、掠夺、奴役乃至族群、人,这些在各国的法律条文中似乎不存在歧义的词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中的确是有着不同的解释,于此起作用的就有专业研究文化的人类学家和民族学家。
本书中对文化生产与云南民族关系变迁之间关系的描述和分析表明:文化生产对民族关系建构的作用、影响是在文化生产和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的互动中得以展开和体现出来的。这种作用、影响是否符合统治集团对文化生产进行管控、干预的预设目的由互动的性质决定,即在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的运行中,与民族关系建构有关的部分——如制度的建立、实施和遵守,活动的有序进行,行动目标及其价值标准的设定等——能否从相应的文化生产过程中获得足够的合理性依据或被充分地合理化。而一般说来,互动中体现出的统治集团关于民族关系的基本主张也不应该与增强社会的有序流动,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交融等基本的理想价值排斥或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