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国执政党思想解放最鲜明的标志和最光辉的成果。以前人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是不兼容的。因此我国过去一直对市场经济体制采取排斥态度。1992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可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而且中国就应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的实践证明,正是这种经济体制,不但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问题,而且也使得中国民众获得了发展自身的基本自由。因此,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人民衷心的拥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调整机制,在我国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从古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就是民商法的法律体系。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第十个立法纲要曾经指出,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民商法的发展经历了从零起步到基本齐备这个巨大的发展过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后,立法机关宣告,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建立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在我们今天庆祝改革开放和解放思想30周年的时候,认真回顾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过程,总结我们的经验和不足,展望中国民商法体系发展的未来,对于我们继续在民商法领域里坚持改革开放和解放思想的精神,对于我们提高信心、坚定决心继续完善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都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