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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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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Rondd M.Dworkin)在其书《认真对待权利》的最后一段写道: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重建对法律的敬畏。如果政府忽视法律与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它也不能重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1772608同理,公务员与其他公民一样,其权利也要被认真对待。真正文明的人类社会,是让每个人的权利都受到尊重。公务员权利如果不被认真地对待,那么其他群体的权利也不可能被认真地对待。认真对待公务员的权利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应有之义,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性选择。

在职业角度上,公务员不仅应该具备相应专业素质,确保有能力履行工作职责,而且应该具备比其他职业更高的职业操守,要接受比其他职业更为严格的监督。公务员作为“关键少数”人群绝不应只享受权力“红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公务员也绝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应有权利。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不仅要遭受“严打”,而且其伦理道德失范行为也会对其职业前途造成严重的后果。只有当公务员的职业风险足够大时,其谨慎程度才足够高。公务员各种隐形福利、特殊待遇只有受到严格和透明的规制,才能让公务员职业的理性回归,成为中国社会许许多多的职业中的一个普通职业。公务员其实是一个相对保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讲求效率的社会职业群体。公务员特有的职业特点,一方面使得中国精英分子能体面地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也使得其创新意识和应对冲突的能力不足。形成公务员人浮于事、懒政之风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合理规定公务员权利义务衡平机制和退出机制。不论是对终身制公务员还是聘任制公务员,都没有严格的优胜劣汰机制,在这方面我们既存在制度和机制缺失的问题,也存在管理不严的问题。因此,要构建和严格执行公务员优胜劣汰机制,让经历严格优胜劣汰后的公务员,作为人民真正的公仆给予永业的权利保障,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服务终身。

在职业伦理上,公务员必须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专业能力和发扬职业精神,努力成为专业管理的精英、道德垂范的榜样、严于律己的典范。公务员“德”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态度和思想品质两部分。政治态度包括理想信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性、政治纪律、理论素养等;思想品质包括党性修养、道德品质、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总的来看,这些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够具体,有些抽象和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定性的多,定量的少,按照这些要求和标准评价公务员的“德”会造成千人一面,个性特点不突出。应该说轻视规则、不受规则的限制是中华文明的特点,如同我们的基因,很难改变。其优势在于当制度有问题时,中国上下往往可以找到规避之道;但另一方面,由于制度不可能涵盖全部,各种钻漏洞的行为也会令一项立意良好的法规效力大减。1772611因此,应该建立健全合理的指标考核体系,把公务员的伦理道德要求分解和细化,以伦理义务作为公务员行为规则,虚功实做,充分体现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不同岗位公务员道德要求的特点和差别,使对公务员道德的考核更为具体、更好操作,能够真实反映其道德水平。

在法治方式上,公务员是遵守法律,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司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践者和示范者。维护公众和自身的权益,平等关怀和尊重权利是一切权利行使的基础。公务员对权利定义有自己的见解,而这种见解将会决定他们的行为。毋庸置疑,公务员对自身权利义务认识越清晰,就意味着他们在面对手中的权力时更加审慎。他们必须表现出有能力理解权利的真正含义,而且要保证将保障人权原则贯彻到一切执行过程中。如果公务员连自己的权利都保障不了,何以苛求其去保障其他公民的权利?

在制度建设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总的趋势是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政府治理公务员机制和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力度会不断加大。深化改革并非仅解决公务员工作作风、态度和待遇问题,其最终意图应当是摆正公务员的位置,找回公务员的尊严,让公务员回归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的价值本位。改革是一条漫漫长路,它需要法律制度的修改以及人员素质的提升,两者互有密切因果关系,简言之,制度改革合理化与人员素养优质化,是文官制度功能发挥的两个必备要素,其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辕,不可或弃。1772616然而,规范的变更可以在纸上随意画出,现实的个体却并非生活在意识形态天空,而是匍匐于现世的规则丛中,受制于制度结构。虽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用最严的规矩规范全体党员的行为,党员公务员须以此为立身之本、行为之矩,但非党员公务员亦受制于此,须给予正名。身份不同,规矩不一,因此,法治公务员的专门规范还需要以下制度设计。

(1)制定公务员权利义务法。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第217A(Ⅲ)号决议通过并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别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限制(克减)公务员权利和设定公务员义务应有统一、明确、可操作的公务员权利义务法。其中应明确几项核心价值:基于社会期待,规范对象应尽可能扩大至各类公职人员;所应涵盖的规范则至少包括公务员职业保障,公民权利限制、伦理义务,职务上的权利,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利益回避,职业生涯规划,公益弊端揭发,惩戒的正当程序,司法救济等项目。

(2)制定公务员基准法。立法的目的为统摄全盘人事法规与贯彻功绩主义、建构绩效为导向的人事制度。1772617制定公务员基准法对于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的完备及现代化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传统上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大都偏向技术性管理规范,但是对于理论和客观原则的内容,较少关注。公务员基准法可以站在较高的起点,作制度性的宏观调控,对我国公务员制度具有引导作用。一部完善的公务员基准法会填补目前诸多的立法漏洞,诸如公务员与国家的关系,公务员的权利清单及责任、义务清单,公务员职业伦理的引导基准,从而,一方面向上衔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人民公仆理论与劳动契约理论,另一方面,亦可向下统摄现行公务员制度,建立较完备、合理而具效能的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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