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契约实际上是劳资关系的一种反映。有什么样的劳资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劳动契约。当然,这两者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劳动契约还受一国法治及法律制度的影响。如果劳资关系存在诸多矛盾,仅仅寄希望于《劳动合同法》来处理好劳资关系是不现实的。在中国劳资关系中支配这一关系的运作是力量原则、强权原则,雇主们凭借生产资料、组织权力和雇用权力,最大化地获取劳资双方共同生产的成果,雇工所能得到的只是最起码的待遇。恩格斯在《英国工人状况》中所描述的工人的不利处境,在这里几乎都可以看到,某些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
劳动合同,转型时期,研究报告,中国
罗小芳: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大学外语教学与研究中心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