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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社会救助思想与实践(1949~1956)——《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社会救助思想与实践研究(1949~1956)》成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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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高冬梅副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社会救助思想与实践研究(1949~1956)》(项目批准号为06CDJ002),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

该成果从认识、制度、实践三个层面对1949~1956年的中国社会救助进行了结构性剖析,并运用社会政策的有关评价体系,通过与中国过去和同时期西方国家社会救助的比较,对该时期的社会救助加以评价,同时探讨了社会救助与当时中国社会的关系。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1949~1956年中国共产党社会救助思想研究。该成果主要探讨了中国共产党对关系到社会救助全局性安排和战略性决策的一些基础性与关键性问题的认识。如,关于弱势群体的成因,中国共产党主要是坚持社会结构、制度成因论;又如,对社会救助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中国共产党强调依靠生产的发展来“根本解决”社会救助问题,同时,也主张进行临时的社会救助;而社会救助外延则应包括失业救助、灾害救助以及孤老残幼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再如,对于社会救助主客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国共产党认为社会救助是政府的责任和党实现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主张社会救助中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互动,特别主张群众的自救。

第二,1949~1956年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研究。首先,该成果对灾民、失业者等群体救助制度的确立过程做了梳理,对社会救助制度确立的原因及其特点做了评析。认为,到1952年前后,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初步确立;社会救助制度得以较快地确立,是与当时社会问题十分严重的状况、社会变革的历史背景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弱势群体的关心等因素分不开的。当然,该时期社会救助制度框架的初步确立仅仅是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开始。其次,该成果按照目标系统、规则系统、组织系统、设备系统四个方面分析了社会救助制度结构。认为,当时的社会救助具有保障弱势群体生存为主、兼具维护社会秩序与经济发展的多重功能;社会救助规则具有坚持生产自救原则、区别对待原则、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等特点;等等。再次,该成果从资金的筹集运行、对有关干部与群体的管理与动员等方面论述了社会救助制度的运行模式。

第三,政府救助实践研究。首先,该成果以河北省为例探讨了灾民救助实践。梳理了政府采取的发放急赈、移民就粟以及恢复农业、副业生产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认为消极与积极救灾措施交互运用而又以积极救灾措施为主的救灾实践,不仅基本保障了灾民的生活和生产,而且有利于社会安定、政权巩固和农田水利设施的改善。其次,以北京市为例考论了失业救助实践。梳理了北京市失业救助工作的演进过程,以工代赈、发放救济金等临时性救助措施以及转业训练、政府介绍就业等促进就业、安置就业措施的绩效。认为,生产快速地恢复和发展、救助机构强大的调控能力、措施得当等是政府成功治理失业的主要原因。再次,以北京市为个案考察了妓女群体的救助实践。北京市妓女群体的救助大致包括三个环节:管制妓院、遏制娼业,封闭妓院、断然禁娼,教育、救助妓女。新中国成立初期救助妓女时,实行与其他群体相分离的专门矫正救助,将生活性救助与发展性救助相结合等,有效地保证了妓女回归主流社会。最后,该成果还考察了政府对乞丐群体的改造与救助,以及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病残群体的救助。

第四,民间社会互助实践研究。首先是对家庭互助保障功能的考察。该时期的家庭依然是育儿养老的主要责任者,但与过去相比,家庭互助保障观念和方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如婴幼儿抚养观得到提升、老人赡养观得到扬弃等;作为“家庭的扩大”的宗族,其互济功能随着土改等政策的实施日趋消亡,社区成为其失却的功能的接替者。其次是对慈善团体慈善事业的考察。由于政府对慈善团体的政策呈现阶段性特点,慈善团体的走向与慈善事业的开展处于动态变化中。该成果认为,1949~1956年,中国民间慈善组织及其慈善事业的特点是慈善团体的“行政化”倾向日趋明显和慈善事业开展的不平衡;当时慈善团体与慈善事业的式微,有其自身流弊丛生的原因,也是社会变迁的必然结果。再次是对国家主导下的民间互助共济活动的探讨。主要论述了节约和募捐、自由借贷以及互助合作生产等互助共济活动的运作与绩效。认为在这些活动的开展过程中,组织机构系统完备,动员范围广大,使得民间互助共济活动,或聚沙成塔,为灾民提供了强大的物质支持,或实现了生产力方面的周济,成为当时农民生产自救与发展的必要手段之一。

第五,该成果首先对1949~1956年中国社会救助予以总体评价;其次揭示该时期社会救助制度安排与实践方式选择的深层原因,以及社会救助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最后阐释社会救助对当今的启示。

通过上述研究,该成果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在思想层面,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救助思想是一种全新视角的社会救助学说。如,社会救助历来有积极救助与消极救助之分,但在实践中没有突出强调更应该运用哪一种。中国共产党对这两种救助方式不仅进行了明确的区分,而且根据唯物史观着重强调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积极救助的作用;又如在对社会救助主、客体范围的认定上,中国共产党不仅将国家视为责任主体,而且囊括了整个社会,这是以往没有的;传统的礼法社会对受接济者有着强烈的道德要求,中国共产党对弱势群体的界定则完全摆脱了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妓女乞丐等群体都纳入关怀的范围。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救助思想,基本上超越了传统的社会救助观念,开始向现代社会救助思想转变。

其二,在制度层面,1949~1956年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模式基本上是通过社会动员等方式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以“补救物质缺乏”的积极救助。这种救助制度迥异于同时期的西方国家。中国社会救助制度及其运作方式的选择,是当时中国资源禀赋下的必然选择,是政府作为经济人追求制度效益最大化的结果,是对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着“路径依赖”的结果。基于基本国情的积极救助模式,揭开了社会救助史上新的一页,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救助的制度绩效。

其三,在实践层面,该时期中国社会救助采取的是政府主导下多元化的混合模式。

在救助实践中,政府通过对弱势群体提供政策资源支持、对社会救助工作尽心组织以及对弱势群体切实帮扶,充分发挥了主导作用;在措施的采用上,政府注重弱势群体问题的综合治理,即一方面注意政治、经济、文化等手段的复合运用,另一方面不但注意弱势群体问题的“救”,而且注意弱势群体问题的“防”。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和对弱势群体问题的综合治理,对政府来说,是当时有限经济条件下成功救助弱势群体的主要因素之一;对弱势群体而言,不仅有利于他们渡过眼前难关,而且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其找到摆脱困难的途径,重建生活,走上自助的道路。政府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和对弱势群体问题的综合治理,是当时政府救助的主要特点和经验。

政府担当主角的同时,还动员了社会的力量。在当时社会互助实践体系中,家庭的保障互助、慈善组织的慈善事业与国家主导下全社会的互助活动,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形成了多层次的社会互助网。社会互助,不仅在经济上弥补了政府救助之不足,成为政府救助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而且有利于加强社会不同群体成员之间的交往,缓和社会各阶层矛盾,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总之,该成果认为,1949~1956年中国社会救助从救助理念到救助实践都是值得称道的。当然,由于时代所限,当时的社会救助,无论是思想、制度还是实践层面,都还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该时期的社会救助实践告诉我们,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从宏观上看,经济是基础,党和政府的调控能力是前提,在全社会培育自强自立、团结互助、扶弱济贫、公平正义等积极向上的价值观、道德观体系是解决和防范该问题的重要条件,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关键;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需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补偿与发展、社会管理与社会救助以及政府与慈善组织等方面的关系。

该成果研究当中,在尽可能多地挖掘资料的基础上,以历史学整体考察与社会学个案分析相结合的实证研究方法为主,同时借鉴社会工作、社会学和政治学等有关理论和方法,以期在材料上力争充实,方法上有所创新。该成果对1949~1956年中国社会救助的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拓宽中共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两学科的研究领域;所总结的经验教训,对于当今中国的社会救助工作与和谐社会构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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