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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律化:民法典编纂中婚姻家庭编的重大使命——基于对百年中国家庭法变革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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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百年家庭法的变革经受了三次大的冲击——1915~1919年五四运动前后新文化运动对家的彻底批判,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对家的破坏和2003~2011年《〈婚姻法〉解释(二)、(三)》,尤其是《〈婚姻法〉解释(三)》中经济理性对家的全面侵入。在这三次大的冲击中,家庭法无一例外都表现出“去家庭化”的倾向。它深刻地反映了百年中国社会个体自由理念和家价值、家原则、家哲学、家整体的冲突。该变革的本质意图是希望靠过激的文化自杀行为完成精神转换和政治动员,以丢掉法的“中国主体性”为代价,快速实现现代化。在民法典编纂中,我们应当时刻自问民法典的“中国主体性”问题,时刻自问民法典的“回家”路。中华传统文化所提供的家哲学、家伦理理应成为当代中国人为数不多的可以“回家”的路。家依然是中国当下最值得珍视的最重要的传统资源和价值。认真对待本国社会生活实际,认真对待家,认真对待家的法律化,认真对待家在民法典中的法律地位,真正从普通中国人日常民事需要出发提炼法律概念、厘定法律原则、构造法律制度,并重塑中国人的私人生活和伦理道德,实现家庭法律化,是我国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的重大使命。中国法应该示范世界,蕴含家哲学、家伦理、家观念、家价值的婚姻家庭法编必将对世界法治做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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