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教学的基本功能看,任课教师应当在课堂上讲授法学理论,而不论其采取何种教学方法,也不管后继的法律技能多么重要,教师必须辅导学生花费大量时间学习、实践,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蒋志如: 法学博士,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法学教育。曾获西南科技大学“十佳”岗位青年(2014)、西南科技大学2012-2014年度优秀教师、四川省第十七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17)等奖项,入选四川省第十二批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2018)。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其中CSSCI文章20篇(含CSSCI扩展版和CSSCI辑刊)。主要著作为《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刑事特别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中国刑事合议庭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