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分析现有的公务员责任理论开始,当然这也是为下文更具建构性的论述奠定基础。因为“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是试探性的、暂时的、猜测的:它们都是试探性的假说,而且永远都是这样的试探性的假说……我们无法确定任何一个理论是不是真理,因而我们必须作好准备,有些最为我们偏爱的理论到头来却原来并不真实……我们的理论不管目前多么成功,却未必完全真实,它只不过是真理的一种近似,为了找到更好的近似,我们除了对理论进行理性批判以外,别无其他选择”10996443。在这一部分,我们的核心主张是,现有的公务员责任体系受限于照搬法学一般理论中的责任体系,其自身无法推导出有关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命令的责任的解决方案。在法学理论中,存在着一种司空见惯的误区,那就是试图通过司法机关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责任”的实现问题。这样的进路不可能完全成功,因为司法机关根本无法介入所有的责任问题,况且更多的责任问题还在法律法规的文本之外。
罗利丹: 1983年生,浙江慈溪人。2012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地方法治研究中心主要研究人员。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政府管制和公务员法。曾在《政治与法律》《浙江学刊》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另有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主持或参与多项省规划项目、厅局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