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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若干法律问题探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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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规定子女应当经常看望年老父母,“常回家看看”第一次被写入法律。“常回家看看”入法本质上符合道德法律化的目的及限度,凸显了法律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认可。该法律条款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伦理性色彩浓厚,兼具规范与倡导功能,并可作为起诉与裁判的依据。法院判决要求赡养人履行看望义务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但现实当中也遭遇了标准模糊、执行困难等障碍,故一方面需要完善立法,在审判和执行中充分运用调解,敦促赡养人自动履行,另一方面有赖于道德进步和养老制度的完善,使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获得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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