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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视野下,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属问题探析——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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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采用的实际是广义的财产概念。在此概念下,财产的范围广泛,故因财产产生的收益类型也是多种多样,《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是不可能对其做穷尽式列举的。不断通过出台新司法解释的方式,为新增的财产收益类型确定权属归属既不可行也无必要。在财产权视野下,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可行的解决方式是按财产的类别,结合婚姻关系的属性,通过确立一定的规则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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