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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现代市场秩序的基本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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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后,市场经济也由传统的放任式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政府介入并逐步强化的现代市场经济阶段。由于政府增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相关的法律、行政、政策等市场调控手段与调控体系也逐渐健全和完善起来,市场运行也由无序过渡到有序的轨道,市场无形之手开始显现化。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也由被动和盲目地跟着市场走转变为主动地把握市场运行轨迹,按照市场运动规律来操纵和调控市场,使市场运行在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有机配合下呈现出有序性与制度化的特征。

在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规则和法律体系是市场制度的基本框架,也是约束市场主体行为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主要力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作为有效的法律制度可以成为市场主体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准则,除具有由国家政权力量为特征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外,还确立起市场主体间及政府与企业间在市场活动中的利益协调关系和共同维持机制。可以说,市场秩序既是特定法律制度约定下的市场运行状态,也是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所维系的各种市场关系、利益关系相对均衡状态。这种均衡状态的前提是各相关市场主体或绝大多数市场参与者对法律规则的认同和遵从,否则的话,这种均衡将被破坏,需要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才能建立新的市场秩序。因此,市场经济中法律一方面体现国家宏观取向,构成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的主要杠杆;另一方面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市场运行原理与市场机制作用的方向,通过法律制度的强制力量对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和相互间的利益关系进行整合,达到市场运行中的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协调以及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如果从市场秩序角度考察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可以从反垄断、保护中小企业和维护消费者权益这3项法律体系中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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