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一起村庄纠纷的长时间调查,村民在选择纠纷解决时主要采取诉讼方式,而不是传统的手段。恰恰是,诉讼作为当事人的优先选择并非基于信守法律,而是村庄内部权威式微的结果。当事人的纠纷解决都是在单个人的权力技术与诉讼之间同时进行的,但诉讼救济才是决定他们纠纷解决的关键。村民对选择法律救济更多趋向于一种功利的实用思维。这种思维反过来以成败决定对法律的信任。从而,乡村法治实现主要障碍在于法律信任。只有建构村民的法律信任,才是实现乡村法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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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军: 易军,汉族,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