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历史,教育往往与社会特权联系在一起,表现出特殊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政体的出现,以及法治的进程,受教育权由“特权”演变为“人权”,是社会生产方式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综合产物。自开埠以来,按历史年代从四个阶段来探究澳门教育的发展:明清两代、国民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的50年、澳门回归后。
在华人的文化传统里有两种性质的制度——“法家型制度”和“儒家型制度”11365202。“法家型制度”的特质是集权化和规格化,对于传统中国这样的大型国家,自然有其必要,但也后患无穷11365203。儒家则提出另一种制度思维,在消极方面扮演了调和、自救的角色,在积极方面则推动革新,促进新思维、新人才的诞生。他们认为整体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形成道德社会,达成“教化”的效果11365204。
其实,我们现今的教育制度,一如整体的政治制度,防弊的功能强,塑造理想环境的功能相对薄弱;督促的作用强,荣誉的作用弱。人本性是自由的,而且人性也是社会的。要使人充分发展成一种社会的、政治的群体,就需要参与其社会的共同生活,这也是民主机制的自然产生11365205。但是,善美的社会与国家之建立并非外塑的,而是奠基在人的自由意志之上的。因为生命本身的开展,越是根据其外在人为现实因素的计划或外在环境的影响,越少能有真正具创意或属于自己生命深层价值的自我实现。
诚如道家主张,顺应自然动向,尊重事物规律,保存张弛之间的弹性,反对人为干扰,批判专断所引发的伤害。每个人若能在生命的成长过程中,逐渐培养自我实现的意识导向,以自我实现的动机来了解自己并开展生命,如此最自然之自我本性在社会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引发出自己内在生命的精灵而喜悦于共同生活,这是创造善美社会与国家的理想途径,也是教育发展的根本目的。
张雪莲: 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9月入职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暨青年局,现在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辅助处工作,曾参与多部教育范畴立法的研究与草拟工作(包括《非高等教育纲要法》《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运作方式》《委任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成员》等)。近年发表多篇关于澳门教育制度的论文,如《澳门居民受教育权的发展与挑战》《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义务教育制度比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