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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台湾归还中国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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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收回台湾领土主权,是中国人民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做出重大贡献而获致的一项成果,也是国际道义对日本军国主义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对外扩张,以及追溯到通过甲午战争从中国强行攫取台湾等一系列恶行的总清算的结果,其正当性和合法性不容置疑,在当时也已经顺理成章地成为事实。然而,后来在风诡云谲的国际局势变幻中,“台独”逆流泛起,有人利用美国基于特定历史阶段的政策而主导的对日和平条约(即《旧金山和约》),散布“台湾地位未定论”,并以《旧金山和约》来否定《开罗宣言》,质疑《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这既是对历史的无视,也是对国际法的曲解。事实证明,《波茨坦公告》的原则在战后一直为相关各国所重申和遵循,中国收回台湾主权的法理依据充分,法律程序完整,台湾属于中国领土的法律地位已然非常明确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想象并无法律解释空间。确保台湾领土主权,既是两岸中国人责无旁贷的历史性任务,也是两岸和平发展,共同争取民族复兴前景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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