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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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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为岭南古邑,春秋时为越地,秦时分属南海郡的番禺、博罗县,东汉时属增城,三国吴时属东官郡。东晋咸和六年(331年)立县,初名宝安,仍隶属东官郡。唐至德二年(757年)更名东莞,县治从芜城(今宝安南头)移至到涌(今莞城)。南宋绍兴二十二年(1152年)分东莞的香山立香山县(今中山市);明万历元年(1573年),将东莞守御千户所编户,分立新安县(今深圳市宝安区),东莞地域随之缩小。民国时期,先后隶广东省粤海道、粤中行政区、中区绥靖公署、第一行政督察区和第四行政督察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初属珠江专员公署,继属粤中行政区,1956年改属惠阳专区。1958年11月曾属广州市,1959年惠阳专区撤销,东莞属佛山专区,1963年恢复惠阳专区,东莞复归惠阳。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市,仍属惠阳地区,并被列为珠江三角洲经济开发区,1988年升格为地级市,由省直接管辖。

明朝,东莞县行政区域城内为坊,附城为厢,乡在野则以乡统都,图则分属坊、厢。另置河泊所以管理水上疍户,沿海疍民分为上下共12社。

清初沿袭明制。雍正八年(1730年),全县设3坊1厢4乡(阜民坊、桂华坊、登瀛坊、迎恩厢、文顺乡、归城乡、恩德乡、延福乡)13都,下统177图、40街巷、356村镇。乾隆时,把各村镇划为五属管辖,五属为两厅三司:捕厅、戎厅、京山司、缺口司、中堂司。宣统元年(1909年)五属管辖街道226条,村镇1255个。

民国初期,县以下划分为若干区,区统乡(镇),乡统村。中期推行地方自治和保甲制。民国23年(1934年)全县有11个区,176个乡,4个乡级镇。1949年解放前夕,全县分为6个区,58个乡镇。

解放初期,东莞置莞城、石龙、太平3个县辖镇,8个行政区及万顷沙特别行政区,下辖78个乡。此后,行政区划及建制作了18次较大的调整、变更。现辖33个镇区,下辖590个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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