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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再立法:修改《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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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外来的和国内的新兴膜拜团体日趋增多,如何对待和处理,关键问题似乎不在意识形态方面,而是在立法方面。俄罗斯政府、学界和东正教会都意识到,法制意识的加强是全社会必须严肃面对的问题。有了切实可行的法律,又有依法办事的决心和行动,才可能迅速有效地处理有争端的局势。1997年9月24日,俄罗斯政府对1990年的《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进行修订以后重新颁布。新的《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俄罗斯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详尽的一部宗教法。它是在总结了以往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以后,既吸取了70年社会主义时期“左”的教训,又经历了解体前后完全放开导致国外各种颠覆势力、分裂势力渗透、新兴宗教蜂拥而起的失控状态后,痛定思痛,在政府、教会和信教群众各个方面都迫切感到需要重新立法的情况下,经过充分酝酿,根据俄罗斯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新宗教法增加和修改了许多内容,具体说有以下一些。新宗教法开宗明义,除了重申每个公民都有信仰自由权利以外,明文规定:

俄罗斯联邦为世俗国家,承认东正教在俄罗斯历史上、俄罗斯精神和文化形成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尊重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犹太教和其他宗教,它们是俄罗斯各民族历史遗产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同时在国家和宗教组织的条款中写道:

俄罗斯联邦为世俗国家。任何一种宗教都不能作为国家的或义务的宗教而建立。各种宗教组织同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不责成宗教组织履行国家政权机构、其他国家机构、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管理机构的职能;

国家保证教育在国家和市立教育机构中的世俗性。

只有为维护宪法体制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的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需时,方可依照联邦法律对公民的信仰自由和宗教权利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

第二章“宗教组织”第六条规定:

禁止在国家政权机构、其他国家机构、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管理机构、军队、国立和市立机构内部建立宗教组织。

宗教组织的行为和目的与法律相抵触时,不允许它们建立和从事活动。

第九条“关于宗教组织之建立”规定:

地方宗教组织的创立应不少于10名俄罗斯联邦公民,他们组成宗教小组,应该拥有该地方自治管理机构颁发的允许其在该地区存在不少于15年的证明,或者上述组织办法允许其加入该地区同一信仰的中心宗教组织机构的证明。

我们看到,比起1990年颁布的《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新修订的宗教法最主要的特点是,它根据国家的利益,根据俄罗斯的历史和传统,从法律形式上对东正教在俄罗斯历史上、俄罗斯精神和文化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给予了承认。另外,出于首先保护全体人民的所有利益,对新兴教派和膜拜团体在登记上做了严格的限制。1990年的宗教法缺少对外国组织的某些限制和禁令,新版中也作了补充。第十三条“外国宗教组织之代表机构”规定:

外国宗教组织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设代表机构。

外国宗教组织的代表机构不能从事礼拜和其他宗教活动,本联邦法所规定的宗教组织地位不推广到外国宗教组织的代表机构。外国宗教组织的代表机构的登记、开设和关闭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

此外,新宗教法还增加了宗教组织在触犯法律的情况下禁止其活动的条款。第十四条规定,宗教组织多次或严重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准则,或者进行过违反其创办宗旨的活动将被禁止活动或取缔,打击和取缔宗教组织的司法依据是:

扰乱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

旨在强制改变宪法体制和破坏俄罗斯联邦完整性的行为;

建立武装部队;

宣传战争,挑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纠纷,煽动仇视人类;

迫使家庭破裂;

蓄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

对公民的道德和健康造成法定的损害,包括使用与宗教活动有关的麻醉剂和精神性药物、催眠术、从事放荡和其他违法行为;

怂恿自杀或以宗教为由拒绝为健康状况和生命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员提供帮助;

阻挠接受义务教育;

为了宗教组织的利益强迫宗教组织成员和信徒或其他人员割让自己财产;

以损害生命、健康和财产相威胁,如果存在着这种可以真正实施威胁的危险性,或者施加强制性影响,以违法行为阻挠公民退出宗教组织;

怂恿公民拒绝执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和从事其他违法活动。10365337

新宗教法使得政府和东正教会在打击或取缔那些危害较大的外来的和国内的破坏性膜拜团体的活动时,有了法律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危机。

修订后的宗教法也明确和细化了对东正教会的财政支持力度,比如国家只对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宗教建筑进行修缮,只对教会依法建立的教育机构中的普通教育给予财政支持。同时,法令申明,放弃对涉及宗教组织利益方面的(例如,宗教组织的财政预算、调拨物资、动产或不动产)控制。新法令给予宗教组织在宣传、教育、出版、对外交流、慈善等事业上很大自由,为此所作条文是详尽可行的。

俄罗斯政府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信教自由必须综合考虑与所有人的权利相关的因素,那种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观点,是仅仅从宗教因素考虑问题的一种狭隘的理解。学界亦同时指出,某些宗教说教有可能否认人的其他权利,违背高尚的人道主义理想,而国家必须首先保护全体人民的所有利益。政府的这一思想在宗教法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修订后的宗教法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和认可,它的颁布无疑是社会生活民主进程中重要的一环,是建立健全法治社会的重要步骤,它使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关系有了现实的法律依据,给俄罗斯政教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新宗教法实施以后,从数据显示的情况看,俄罗斯东正教会是最稳定的,新登记的组织达8653个。东正教宗教建筑的所有权问题过去长期没有得到解决,1999年,国家杜马通过的《关于历史文物保护联邦法》解决了这个问题。由此,教会的潜在力量增加了。可以想象,教会的活力和社会积极性也将增强。

莫斯科教会主要的困难在于与俄罗斯东正教旧礼仪教会及各种旧礼仪派的关系,后者是17世纪俄罗斯东正教改革后从官方东正教分化出去的一派,在历史上长期受压制,又因分割教会财产、移交圣像和器具等问题与官方教会有不同意见,双方积怨已久,缺乏对话,法律和国家机关的建议往往对它们双方都不起作用。新宗教法颁布实施之后,在比较宽松活跃的社会氛围中,双方为了避免分裂,都做出了消除分歧的新举动。在这个问题上莫斯科教会更主动一些。1999年6月,莫斯科教会外联部负责人与拉脱维亚东正教沿海中心主任、里加旧礼仪派长老会谈并签署了备忘录。内容包括:彼此肯定对方的崇拜习俗和仪式活动;莫斯科教会承认旧礼仪教会是俄罗斯东正教会中独立的一支,承认其教职,允许其重印旧经文;共同组成专家鉴定委员会,解决教堂用具归还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解决教堂产权和所属权问题,等等。这个备忘录还是有实质内容的。莫斯科教会能采取积极态度消除教派之间的敌对状态,是它成熟、稳定的表现。作为俄罗斯最大的教会,它的举动也对其他社会组织产生影响,对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7年的《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是在俄罗斯社会转型期制定的,总的来说,基于本国的条件、传统和文化特点,对东正教是最有利的,这一度引起国际社会的反响。新宗教法建立后,在法本身和执法观念方面亦出现过问题。例如,由于宗教法没有反映国家和地方在征用私人不动产方面的职权范围,雅罗斯拉夫等地基督教五旬节派、浸礼会组织与地方当局发生了冲突。另外,地方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尚没有建立起来,他们往往按照老办法,不经法院裁决而急于强行修正一些宗教组织的活动,这就容易激化矛盾。《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的执行其实是政教双方的问题。俄罗斯政府思路的原则是,在不伤害大多数人感情的情况下,保护少数人的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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