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治理现代化对地方性法规的根本价值追求、宏观结构、微观内容等方面提出要求,地方性法规可以为城市治理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明确的行为规范。当前地方性法规对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适应存在法规比例失衡、重点领域立法缺位、地方需求回应不足、可实施性不够等问题。城市治理是民本治理,地方立法应该恪守立法的人民性,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平衡法规结构,实现精细化立法,从而推进城市治理水平和能力的现代化。
地方立法,立法质量,立法类型,社会治理
王海燕: 王海燕,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立法学、数据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