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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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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作为独立法人,学校在创建之后就在一定范围内运行并能实施一系列的行为。学校行为一般可以分为作为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与作为教育机构实施的管理行为。前者受民法调整,在此不作详细探讨。后者较为复杂,这种行为中既有学校的自治行为,又有政府的委托行为;既有对教师及职员实施的管理行为,又有对学生实施的管理行为。下面,我们依照学校管理行为的性质和对象不同,将学校的管理行为分为制定内部规则的行为与管理、监督和服务的具体行为两大类,对它们分别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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