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是一个商业术语,其概念源于西方。营销概念的提出、完善与营销观念的进步,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虽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就已经存在营销,但初期的所谓营销也仅仅是建立在简单的人对人单一手段基础之上的一种行为。从行为到概念的提出,从概念的提出到观念的进步,我们可通过一组西方营销理论的进步了解一斑。
1950年,尼尔·鲍顿开始采用“市场营销组合”的概念。1955年,西德尼·莱维特提出了“品牌形象”这一概念。1960年,美国营销学家杰罗姆·麦卡锡提出了著名的4P组合,即产品(Product)、价格(Price)、地点(Place)和促销(Promotion)的营销组合。1971年,杰拉尔德·查特曼和菲利普·科特勒提出了“社会营销”的概念,使人们注意到营销学在传播重大的社会目标方面可能产生的作用。1986年,菲利普·科特勒提出了“大市场营销”,提出了公司如何打进被保护市场的问题……
可以说,营销策略在商战中已经成为一个企业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然而,回到我们法律范畴,具体到我们律师这个行业,是否也需要营销呢?
回答是肯定的:不但需要,而且必须要!
律师行业的竞争已到了非常激烈的程度,虽然每年法律服务市场在扩大,但新人多、新所多、发展速度快,并且市场不够规范,造成某种程度上的行业恶性竞争。此外,法律服务对象相对不成熟,对法律服务所体现的价值不具备准确的判断能力,也容易使法律服务市场走入误区。报纸上曾就北京、上海等地推出的“一元律师”进行了讨论,一元服务一天,一年365天,就是365元,从成本角度讲,这是根本不可能的。这一切表明不仅外界对中国律师行业存在着不明确的认识,就连我们律师行业内部也存在着无法清醒认识自己的现状。律师事务所的人才都是高学历背景,薪金支出、办公环境等成本支出很大,诸如“一元律师”之类的收费提法显然不科学。该现象本身说明法律服务市场恶性竞争的状态,而这种竞争的结果必然导致降低服务质量,加大执业风险,最终损害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的利益。这是一个危险的苗头。
仅仅经过二十多年发展的中国律师业可以说是年轻的,但其成长和发展的速度却是惊人的。单打独斗的律师服务已经无法适应和满足需要,中国律师事务所需要进行专业服务、品牌服务、整体(团队)服务。因此,如何营销事实上已经被多数律师事务所提到一个崭新的高度来审视。在此笔者通过律师事务所营销定位与营销策略两个方面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