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建言
在线阅读 收藏

北京目前许多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松散的合伙人管理体制,这种制度的优点是每位律师都有充分的自由度和个人空间,只要律师个人的能力强,基本上可以不受来自所里的任何约束,独立自由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是一种基于管理费和提成的纯粹利益挂靠关系。这种松散型管理的律所非常适合自己有案源的或者大部分业务可以独立完成的律师。我认为这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有其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也一定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因为这种律师事务所的体制是和目前律师职业的个人化、独立性特点相吻合的。但是这种律师事务所不能为刚入行的年轻律师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和业务发展空间,更无法胜任团队法律服务的需要。

这种松散体制的律师事务所如果想发展,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是走彻底规范化、公司化的道路,一是让律师彻底摆脱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挂靠关系,成为个体律师。从目前我国律师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来看,公司化的律师事务所是更切实际的选择。不仅因为目前公司化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广泛存在,而且因为其顺应了律师业务的发展方向和国家对律师行业的政策走向。至于个体律师事务所,目前好像在上海有试点,国家法律还未完全放开。即便将来国家对个体律师事务所全面放开,也一定会在律师执业年限、律师职业道德、律所资产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设立很高的门槛。

作为一名在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我们律所有16名执业律师,连同行政、财务、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在内也不超过30人),我深知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之艰难。

首先,我想分析一下为什么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会广泛存在。除了上面提到的律师职业特点的原因外,主要还和中国人创业的普遍特点有关。中国人创业有两大特点,一是缺乏长期合作的精神,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虫”和“龙”的关系;二是创业的目的只为赚钱不为事业。就第一个特点而言,开办律师事务所如同开办公司,合伙人好比股东。在律所成立发展的初期,合伙人往往具有共同的理想和目标,而随着律所经营管理的发展,合伙人之间往往出现日积月累的分歧,最终导致一些合伙人另起炉灶。而另起炉灶的律所又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出现如此局面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选择创业合伙人的不慎重。目前很多律所选择合伙人往往看重的是案源,而不是人品以及是否属于志同道合的一类人。俗话说:“人以群分,物以类聚”,只要大家开创律所除了赚钱之外还有事业方面的考虑,那么选择合作伙伴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至于第二个特点,我没有什么可多说的,这种律师事务所的本质就是合伙人的提款机。这种律所,合伙人个人的利益永远是第一位的,律所不过是应付国家管理必需的一块牌子。当这个律所不能满足自己挣钱的需要时,就换另外一家律所。

其次,我想谈谈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目前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一,律所的合伙人之间口头的东西多,书面的少。虽然都是律师,但却非常不重视合作过程中合同的作用。合伙人开会没有主题和依据,会后也形不成有效的决议,每个人都可以对自己的发言不负责任。第二,没有有效的决策机制。虽然律所都有章程,但中小型律所的合伙人往往不履行,还是有事情大家互相商量,顾及面子。如果大家不能达成一致,则想办的事情就大多只能流产。第三,也是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有效的选举制度。缺乏有效的选举制度,律所成为律所主任的一言堂,行政和财务也都是由主任的亲信担任,整个律所的风格往往和律所主任的性格相一致;即便是主任不能胜任领导者的职位,其他合伙人也只能委曲求全。即便章程规定了律所由合伙人轮流掌舵,也会有合伙人受传统思想影响,害怕落下个篡权的“恶名”或有其他顾忌(如行政财务都是主任的人)。如果大家都能真心臣服于主任的管理风格也就罢了,可实际往往不是。大家当面的沉默,导致的是私底下的各自为政,面和心不和。最终难免还是各行其道,管理形同虚设。其原因归根结蒂,还是中国人的人情面子在起所用。我认为与其阴阳两重天,还不如拟定一套阳光法则,让大家都有机会充分地参与决策,监督决策,都有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律所的选举和决策制度的核心就是投票权制度的设计,这方面一些大所都有自己成功的经验。我只想介绍一种简单的投票权制度,就是按合伙人历年业务收入的总和决定投票权的制度。这种投票权制度不是按人头算,而是按累计业务量算,兼顾了所里老律师的利益和新合伙律师的利益。如果律所只按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分配投票权,则对新合伙人有利而对老合伙人不利,因为老合伙人往往业务量呈现稳定甚至下降的趋势。如果律所按合伙人人头计算投票权或者赋予原始合伙人一票否决权,则对律所吸引新合伙人加入和加入的新合伙人不利。权衡利弊,我认为可以考虑按合伙人在这个所的历年营业收入的总额分配投票权。老合伙人在所里的时间长营业额积累自然多,有新合伙人刚加入时,其还可以沾历史的光,靠拥有的历史积累下来的营业额获得投票权。新合伙人只要为所里获取的营业额多,就可以很快获得相应的投票权。这种投票权制度可以同时激励老合伙人和新合伙人,也可以尽量避免律师私自收费。中小型律所不妨结合自身的特点试试。

还有,我想再谈谈目前中小型律所在日常经营方面的一些问题。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不会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导致资源浪费。这里的资源既包括硬件资源,如房屋,也包括软件资源,如办案经验。关于硬件资源,我只谈房屋的使用。我们律所实行的是只要加入合伙人,就必须租用一间房屋或承担一间房屋的租金。我想其初衷无非是律所对外可以充门面。我觉得这种制度有其优点,只是挖掘不够深入。其实除了对外充门面外,这种制度客观上为律所的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物质保障,使今后律所的扩充人员和完善硬件成为可能。可现在的问题是,每个合伙人虽然负担了一间房屋,但大部分时间里这些房屋并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因为房屋属于合伙人个人独自使用,只要合伙人不在,他人就无法使用。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只要将此制度稍作调整即可。就是让每个合伙人负担相当于一间或者一间多一点的房屋的费用,由律所出面整体租用房屋,然后将实际租用房屋的2/5留给各个合伙人用作办公室,至于具体如何分配则由各个合伙人自行协商。例如可以共用,也可以用隔板分出使用等等。然后另3/5可以设立供律所公共使用的会谈室、档案室和公共办公室。其实现在几乎所有的公司化的大的律师事务所也都是这么办的。其本质就是合伙人的财产应该像公司股东那样,一旦出资,财产权就转归公司(律所)所有,而不再属于股东(合伙人)个人所有。唯有如此,律所的硬件资源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关于软件资源,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在律所确立例会制度,同时完善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我们所律师不少,办过的案子也不少,但就是缺乏必要的沟通。有的时候两个律师办理同样案由的案子,甚至案件都由同一法官承办,但就是由于平时不沟通,又缺乏档案管理,使得后来的律师在办案中同样的弯路走了不少。没错,律师是靠经验和关系办案的,但大家互相交流是可以互相促进的,不能狭隘地将其理解为“教会徒弟、饿死师父”。因为年轻律师和老律师都有需要学习的地方,年轻律师缺乏办案经验,而老律师需要更新法律知识和发现新的业务增长点,各取所需,何乐而不为呢?律师之间的交流,也会促进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刑事案件中的会见和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就需要两位律师来完成吗?当然了,律师的合作可以更广泛。如何落实律师交流呢?例会制度是必要的。也就是律所应规定每周召开一次全体律师参加的会议,为了保障落实,建议采用罚款手段。我们所曾经规定合伙人每次不参加例会罚200元,普通律师不参加罚100元,罚款存入律所公共发展基金。其实中小型律所实行每周例会并不难,因为律师人少,关键在于观念上是否重视。为了避免业务与例会的冲突,可以考虑将例会定在法院开庭较少的每周五下午。此外,保障例会的效果也是关键,不然会有律师觉得自己在例会上付出的多,收获的少,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规定每个律师都应发言以及发言时间。律师在例会上不发言的,可以直接采取罚款或累计不发言达到一定次数降低提成比例的经济手段予以惩罚。律师之间的交流,还需要靠完善律师业务档案制度来保障。律所应该建立公共的档案室或档案柜,督促每名律师将自己的案件归档,由一名行政人员负责档案的分类登记和管理,每个律所人员都可以借阅。通过阅卷,可以获取许多他人的办案经验,再加上例会时的当面交流,律所软件资源共享的目的就基本可以实现了。

综上所述,如果您是在中小型律所中执业的还有些事业心的律师,相信本文会对您有所帮助。我也希望看到此文的人能和我交流。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