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同时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自“从业禁止”的规定生效以来,刑法学界对从业禁止性质与适用等若干问题进行了丰富的研究。本节研究的内容是从业禁止在证券、期货犯罪刑事司法中的应用。所关注的具体问题是:第一,从业禁止中“职业”的判断思路是什么?第二,从业禁止在证券期货犯罪中的适用方法是什么?第三,行政处罚中的从业禁止实践是怎样的,与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如何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