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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的最优组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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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在金融监管活动中事前“监管标准制定权”的归属是决定监管组织模式的重要因素,从监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差异及监管能力差异的角度,对统一监管与分业监管下的监管投入、社会收益进行比较,得出以下结论。①在分业监管下,存在因监管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的卸责现象,监管标准严格且监管能力高的一方将承担更多监管投入;反之,监管标准宽松且监管能力低的一方将会“搭便车”。②统一监管有利于激励原监管标准宽松的一方付出更多监管投资、减少卸责行为,但监管标准严格一方的监管投入将有所降低。③当两方监管能力差异大、监管标准相近,且监管能力高的一方的监管标准宽松时,统一监管模式下的社会总效用将大于分业监管模式。④监管机构间的监管能力差异较大、金融混业程度较低时统一监管模式的优势更加明显。以上结论在一定程度上为现有金融监管组织模式的改革和实践提供了理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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