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资金需求具有“急、少、频”特点的中小企业而言,私募融资是其理想的融资模式。对于市场本身而言,私募融资所带来的风险更小,也更有利于市场的稳定运作,尤其是对于我国处于发展初期的场外交易市场。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出台使我国私募融资有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也已经有了丰富的实践,但真正意义上的私募融资制度体系与模式尚未形成,使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私募融资功能受到了限制,在这方面,天津股权交易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了突破性创新。
证券交易,资本市场,研究报告,中国,2010~2011
天交所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钟冠华,1962年生,现任天津股权交易所执行总裁;董瑞华,1981年生,现于天津股权交易所研发部工作;韩家清,1958年生,天津股权交易所副总裁;方传磊,1974年生,天津股权交易所总裁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