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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防救:中央与地方职能与角色之分析——以八八水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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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天然与人为灾害所造成的人命伤亡、财产损失,常是社会的关注与媒体的焦点,也是政府现行的施政重点。台湾灾害防救体系历经50余年的努力,已由无正式法令到灾害防救法的颁布施行。灾害防救法施行迄今,期间为应因实务运作发生之各项问题,分别于2002年、2008年、2010年(两次)共四次修订灾害防救法,其中以2010年7月之第2次修正,特别针对莫拉克风灾的缺失,强化政府于重大灾害之救灾地位,明定于“行政院”设“中央灾害防救委员会”及灾害防救办公室,并将“内政部”消防署转型为灾害防救署,专责救灾,同时明订军队主动救灾之规定。本文从八八水灾过后,政府单位、民间团体或学术单位皆提出各种不同层面之各项问题、检讨及建言加以汇整,就灾害防救议题,从“中央”与地方职权、服务传送、财政负担以及法令规定等面向,对照本次修法重点以分析“中央”与地方于灾害防救之职能与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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