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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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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扩大犯罪主体范围、强化贿赂犯罪惩治等立法修改,对民营企业内部治理和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罪名修改将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相关工作人员扩展到民营企业相关工作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细化了同类经营事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扩充了方式手段,强化行贿犯罪惩处拓宽了贿赂行为的防控渠道。为应对《刑法修正案(十二)》所作出的风险性提示,民营企业在“风险导引+内控核心+合规基础”三位一体总体架构的基础上,实施合规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时预防化解风险,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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