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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预算法实施的现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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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公民的社会公共需求得到最优化满足,是现代预算法实施的核心问题。因此,通过什么样的实施机制才能实现这个目标,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命题。长期以来,中国预算法理论几乎建构在预算制度发源地与发展地——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模式和经验之上,预算法实施的研究者倾向于采取单一的分析维度:将预算法理论构筑于间接民主(或曰代议制民主)之上,寄望于在行政与立法之间达到预算权的合理配置和相互制衡,1337680即内部性预算分配权关系,实现公共经济资源(即财政资金)的最优配置。从预算法律关系视角解读这些研究,预算法律关系不仅包含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内部性预算权分配关系,还包括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外部性预算权分配关系。显然,关于预算法实施路径的既有认知,仅以内部性预算法律关系作为唯一指标而无视外部性预算法律关系,是十分片面的。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开始超越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预算模式,探索预算法实施的中国途径。1337681其中,尤以参与式预算改革的试验最引人注目。参与式预算改革促进了地方公共治理的现代化和民主化,成为增进人民福祉的有效途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预算制度构建以及预算法的实施问题,也是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问题。近年来的中国预算法实践表明,中国完全可以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预算法实施路径。本文从法的实施的视角,在预算法实践的基础上集中研究预算法的实施问题,希冀为探索预算法实施的中国路径提供参考方案,并进一步思考法的实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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