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公民的社会公共需求得到最优化满足,是现代预算法实施的核心问题。因此,通过什么样的实施机制才能实现这个目标,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命题。长期以来,中国预算法理论几乎建构在预算制度发源地与发展地——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模式和经验之上,预算法实施的研究者倾向于采取单一的分析维度:将预算法理论构筑于间接民主(或曰代议制民主)之上,寄望于在行政与立法之间达到预算权的合理配置和相互制衡,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预算制度构建以及预算法的实施问题,也是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问题。近年来的中国预算法实践表明,中国完全可以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预算法实施路径。本文从法的实施的视角,在预算法实践的基础上集中研究预算法的实施问题,希冀为探索预算法实施的中国路径提供参考方案,并进一步思考法的实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