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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灾区社会的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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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灾区社会史是明史不可或缺的内容,是明史研究的新领域,是中国灾区社会史重要的组成部分。明代灾区社会内涵宏富,极具时代特征。按其阶段性特征划分,明代灾区社会史可分为三个时期:明前期(1368~1464)为区域社会“灾区化”时期,以江南地区为典型;明中前期(1465~1582)为地域性“三荒社会”生成并向“灾害型社会”过渡时期,以河南等北方地区为典型;明后期(1583~1644)为明代“灾害型社会”全面形成时期。本文并非执着于总结“中国灾区社会”历史规律性,只是在尽可能“重现”明代灾区社会那一段“真实的存在”及其与明代社会变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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