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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营改增试点扩围与国民收入分配正义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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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重复征税的问题,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有关“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规定,上海率先自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天津、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同年6月起先后进行营改增试点,全国其他地区则将在“十二五”期间随后实施。目前正在推进中的营改增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视为推进我国结构性减税以刺激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关键性之举,具有较强的宏观调控政策性。而基于法学的视角,似更应将其定位为探索或还原公共财政框架下增值税的税收功能、深化财税法体系改革的至关重要一步,如此也恰恰应与国民收入分配改革的分配正义价值取向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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