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怎样认识马克思把艺术列入意识形态的范畴?艺术的本质或本性到底是什么?艺术能否区别为观念形态和物质形态两大类?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阐述自己的一些看法。艺术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艺术必然包含着对自然和社会的客观的审美认识和艺术家主观的审美评价因素。因此,任何艺术的样式、种类从本质上看必然是观念形态的。不但文学、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是观念形态的,而且工艺、建筑、书法、摄影等有些同志称之谓“物质形态的艺术”也不能笼统地说是非观念形态的。艺术在本质上是观念形态的,但它是通过一定的物质形态体现出来的。一切社会意识形式都具有物质的形式,艺术也不例外。尤其是艺术更必须呈现在物质形态之中。而且在艺术中,物质的形式不只是一种符号和工具,更必须具有审美的意蕴。所以,所谓“观念形态”的艺术,必然是具有物质形态的,而所谓“物质形态”的艺术也一定是包涵着某种观念性。从艺术结构因素的特点看,物质形态和观念形态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我以为马克思把艺术看作是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则就排除了把一切非精神性的物质产品看作是艺术的可能。在马克思、恩格斯涉及艺术的一系列著作中,艺术都是作为精神生产领域的一个部门来论述的。马克思关于劳动具有艺术性质的论述,说明物质生产和艺术生产之间是有共同的审美性质的。但是艺术活动究竟不同于审美活动,物质生产领域中具有审美性质的产品并不等于马克思所说的艺术产品。艺术是审美意识的最高表现,是一种认识和掌握世界的方式。至于按照美的规律创造的物质产品,马克思并不把它看成是严格意义上的艺术。因此在马克思关于艺术的概念中,也就不存在关于观念形态的艺术和物质形态艺术的区分问题。按照美的规律进行创造,这是艺术生产的规律,同时也是物质生产的规律。从根本上说,物质产品也都是按照美的规律创造的。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艺术的范围以及艺术和非艺术的界限问题。“艺术”一词确是存在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含义。在“艺术”一词的广泛含义上,它指一切具有审美意义的产品。“艺术”一词的狭义含义指作为精神文明领域的艺术创作,其基本特征是能动地反映社会生活。这是严格意义上的艺术。这两种含义的艺术是有联系的,但是它们又是有严格的区别的,不应该将这两种含义不同的艺术加以混淆。苏联有的理论家就把两种含义的艺术加以混淆了。独立的专门的艺术创作,是指与物质生产等实践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以艺术为唯一目的的艺术创作。属于独立的专门的艺术创作之列的艺术样式主要有:文学、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摄影艺术、戏剧、电影、电视艺术等。不独立的具有双重性质的艺术,是指与物质生产等实践活动保持直接联系的,具有实用和艺术双重目的和功用的艺术。属于这一类艺术之列的品种主要有:建筑艺术、园林艺术、日用工艺美术等。应该指出,独立的专门的艺术创作和不独立的具有双重性质的艺术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它们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个中间地带。独立的专门的艺术创作和不独立的具有双重性质的艺术的区分,将有助于我们正确地认识这两类艺术在反映社会生活上的共同性和特殊性;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文艺的意识形态性及其在这两类艺术中的不同表现形态。我们首先碰到的一个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没有把艺术看作是意识形态的形式。有的同志承认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时把艺术直接归诸意识形态,但认为这种情况比较少,较多的情况是把文艺的观念而非文艺本身归诸意识形态。艺术同艺术的观念或观点当然是不同的,但是艺术同艺术的观念或观点又是密切相联系的。这种联系表现为一定的艺术必定体现着一定的艺术观念或观点,而一定的艺术观念或观点要通过艺术体现出来。艺术观点可以通过理论体系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文艺学或美学。艺术观点也可以通过具体的形象的形式体现出来,这就是艺术创作。因此,我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把宗教、道德和艺术的观点列入意识形态时,意味着既把宗教学、伦理学、美学,也把宗教、道德和艺术列入意识形态。认为马克斯、恩格思把文艺的观点而不是把文艺本身看作意识形态,这不仅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而且在事实上和理论上也是讲不清楚的。既然文艺观念或观点是意识形态,那末,不仅体现着文艺的观点,而且还体现着其它社会观点和思想情感的文艺本身,怎么反倒不是意识形态呢?第二个问题,是被马克思、恩格斯列入意识形态之列的是什么含义上的艺术。1.我认为被马克思、恩格斯看作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的艺术是狭义含义上的艺术,而不是广义的具有某种审美意义的全部艺术。2.建筑艺术、园林艺术、日用工艺美术,属于广义的艺术。因此基本上不属于意识形态部门。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有一些建筑、盆景、工艺美术具有意识形态性。3.虽然建筑艺术、园林艺术、日用工艺美术属于广义范围的艺术,总体上不属于意识形态部门,但是它们之中的一小部分却可以同时属于狭义范围的艺术。因此它们也可以是意识形态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意识形态性。第三个问题是正确认识艺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形式的特殊性以及相对的独立性。艺术以其具体形象和整体的方式来反映社会生活,因此造成它与经济基础关系等方面的一些特点。艺术作为具体生动和完整地反映社会生活的意识形式,它同经济基础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具体分析它们的关系可以有三种情况:1.直接反映一定时代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以及政治斗争的作品。2.表现与社会制度、伦理道德有关的作品。3.有的描写自然山水、花鸟虫草和描写友谊、爱情等纯粹人类感情的作品。我以为我们在考察文艺的意识形态时,对文艺作品作这样的区分是必要的。这样的区分,一方面使我们避免由于只看到与政治、经济关系比较直接的作品而简单地把文艺看作是阶级斗争工具的错误;另一方面又避免由于只看到与经济基础关系疏远的作品而得出文艺非意识形态性的错误。
(原载《文艺研究》1992年第5期,全文11500字,盛源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