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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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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关系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实践中仍存在大量因用人单位违法未为职工参保缴费,导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受损的情况。目前各地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期限、标准、补缴所产生待遇等做出限制性或惩罚性规定,出现不同程度的无法补缴、补缴期限受限、补缴标准过高、补缴年限无法跨地区转移、补缴后产生的权益远远低于正常缴费所产生权益等情况,甚至出现补缴后待遇比不补缴待遇更低的现象。本文通过对有关观点的剖析,建议广东省应统一补缴的条件、年限及标准,取消对补缴人员待遇的惩罚性规定,加大对正常参保缴费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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