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总体较为严峻,这与我国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严而不周”的刑事立法密切相关。对此,有必要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在刑法中增设危害食品安全的过失犯罪;增设资格刑,剥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人再次从事食品行业的资格;同时调整体系,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移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如此,才可以实现刑事立法“既严又周”的效果。
食品安全,安全管理,食品消费,食品安全法,中国
梅锦: 梅锦,(1984~),男,江苏扬州人,刑法学博士,江南大学讲师,主要从事刑法基础理论、比较刑法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