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民商合同运用情事变迁原则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以免显失公平,但相关规则并不能简单适用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有其特殊性,不应以可否归责于一方为条件,具有一定主观性的用人单位依法决策的相关情形也应当准予适用。现行劳动合同立法区分客观情况与客观经济情况,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并不吻合,也给司法实践造成困扰,应当调整劳动合同现行情事变迁相关立法,对于业务外包等用人单位依法自主用工情形,司法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准予适用情事变迁原则。
劳动关系,研究报告,深圳
彭小坤: 彭小坤,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为劳动法。